河南农村污水排放及监测要求
一、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要求,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 要求。
1.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、排入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等,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、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(见表 1)。
2.规模大于 10 m3/d(不含)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,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 要求执行。
2.1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Ⅱ、Ⅲ类水体和湖、库等封闭水体时,执行一级标准。
2.2 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Ⅳ、Ⅴ类水体和水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池塘等封闭水体时,执行二级标准。
2.3 出水排入沟渠、自然湿地和其他水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等时,执行三级标准。
3.规模小于 10 m3/d(含)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,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 1 中三级标准要求执行。
二、水污染物监测要求
1.应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进行水质取样,并按规定设置..性排污口标志。
2.污染物项目监测的周期、频次、采样时间等,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。
3.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按表 2 执行。本标准发布实施后,国家或行业新发布的其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,其适用范围相同的,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项目的测定。